各設區(qū)市建設局(建委)、宜春城管局,各設區(qū)市有形建筑市場,省農(nóng)墾、冶金、南昌鐵路建管站(辦),南昌經(jīng)濟、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我廳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贛建招[2004]7號)等五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并經(jīng)2012年11月22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贛建招[2004]7號;贛建招[2005]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程施工項目實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下列工程必須招標:……”。
三、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協(xié)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的業(yè)務指導和協(xié)調(diào)工作”。
四、第九條修改為:“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經(jīng)批準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內(nèi)進行。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應當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發(fā)布、咨詢等服務,并為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其內(nèi)集中辦公提供必要場所及條件”。
五、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標底”。
六、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人提供投標保函的,招標人不得拒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nèi)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七、第七十五條修改為:“評標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報價承諾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一)最低投標價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編制符合工程項目技術要求,投標報價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后,認可其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標報價,并按競爭規(guī)則確定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
(二)綜合評估法: 是指投標人技術標、商務標和綜合素質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擇優(yōu)選擇評價標準,經(jīng)評標委員會綜合評估量化計分,并將得分最高者推薦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
(三)報價承諾法: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及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nèi)容,且招標項目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術工程。招標人提出要約合理低價,投標人響應承諾報價”。
八、將第七十九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九、第九十條修改為:“工程施工招標定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均應當按規(guī)定向提供交易服務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交納工程交易費”。
十、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給予不良行為記錄,責令限期整頓,發(fā)證部門收回編制人員上崗證;對多次發(fā)生下列情況的,由發(fā)證機關收回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一)標底編制單位泄露標底或招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和情況的;
(二)編制單位不按計價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約定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的;
(三)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與投標人串通制作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
(四)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編制錯算、多算、漏算等費用總額超過標底總價±3%以上(含±3%);
(五)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編制壓級壓價、上調(diào)或者下?。?/div>
(六)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編制過程中產(chǎn)生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招標過程顯失公正的”。
十一、重新修訂《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流程圖》(詳見附件)。
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贛建字[2006]8號)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標題修改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工程建設監(jiān)理取費根據(jù)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監(jiān)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定》(發(fā)改價格[2007]670號)計取”。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近五年來的類似工程監(jiān)理業(yè)績”。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人提供投標保函的,招標人不得拒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nèi)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六、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綜合評估技術標評分分值不得小于65%”。
七、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投標人未響應招標文件給定投標價競爭的”。
八、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對《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06]7號)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標題修改為:“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深化設計改革,鼓勵競爭,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設計的質量、水平和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三、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形建筑市場)發(fā)布招標公告”。
五、第十六條修改為:“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滿足現(xiàn)行的建筑工程建設標準、設計規(guī)范(規(guī)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
六、第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采用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報名人發(fā)送預審合格通知書,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報名人發(fā)送不合格通知書”。
七、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人提供投標保函的,招標人不得拒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nèi)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八、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十、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方案設計招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推薦3個中標候選方案。候選方案不排序,候選方案入圍人公示三日”。
十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方案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在7日內(nèi)確定中標人,并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未中標人發(fā)送未中標通知書,并通知其領回投標資料”。
十二、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訂立書面設計合同,并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備案。
十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串通圍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guī)、違章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十四、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評標專家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好處、透露評標情況、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
對《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贛建招[2009]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刪除第四章。原第五章修改為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其后條同序號順次修改。
三、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的書面代理合同應明確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及業(yè)務承辦人員名單”;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招標代理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能力,并對所代理業(yè)務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代理從業(yè)人員辦理代理業(yè)務時實行實名制,并需取得培訓(繼續(xù)教育)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四、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實行星級管理制,企業(yè)在兩年內(nèi)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記一星;以后每年遞增加一星,最高加至五星。企業(yè)在資格有效期內(nèi)一旦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記不良行為記錄,所得星級被清除為零”。
五、原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信用系統(tǒng),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的市場行為、社會信譽、誠信行為、不良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實行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tài)管理。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贛建招[2004]6號)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標題修改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全文涉及“工程施工”的內(nèi)容均修改為:“工程”。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jù)工程招標評標工作的專業(yè)需求,全省工程招標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guī)煸O置六個專庫(一級類別)。六個專庫類別是指:A01規(guī)劃、A03勘察、A04設計、A05監(jiān)理、A06工程造價、A08施工專庫。評標專家?guī)旃芾砑殑t另行制定”。
五、第八條修改為:“凡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評標專家資格。申請評標專家資格應當由本人登錄“江西建設招標投標網(wǎng)”進行網(wǎng)上申報,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jīng)設區(qū)市和省招投標辦初審、培訓合格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認評標專家資格并頒發(fā)證書”。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工程開標前,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在開標、評標過程中,遇重大爭議或者投訴需要進行調(diào)查核實的,經(jīng)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提出,現(xiàn)場招標監(jiān)督人員同意,可暫停開標、評標工作,封存全部投標文件,待查清事實后再擇日開標、評標;
評標專家應當參加電子化招評標的有關技術培訓,熟悉電子化評標要領、要求和操作程序。電子化招標投標的評標活動應當接受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機構的監(jiān)督”。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2年12月25日